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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内容

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

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财政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沪计调(2001) 50号
各区、县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:
    为了贯彻实施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〉的决定》(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),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、分配、解缴和划拨工作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    特此通知。
    附件:《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
    为了贯彻实施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(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)的决定》(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),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、分配、解缴和划拨工作,特制度本办法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 一、总量比例
    全市范围内所有出让地块均以其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(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)的30%为土地出让金收入, 70%为前期开发成本。
    二、收入分配
    30%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,2%业务费,以及市政府明
确规定出让金返回部分后,市、区县政府实行五五分成。其中,“十五”期间浦东新区、南
汇、松江、金山、青浦、奉贤、崇明等7个区(县)留用的土地出让金比例逐年递减10%,
即2001年分成比例为90%、2002年为80%、2003年为70%、2004年为60%、2005年为
50%,与其他区相一致。
    市政府分成收入中,在2002年底前,40 %为市集中使用建设专项资金,60%给市城投总公司。
    三、收入缴拨
    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全市出让金由市房地资源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,统一于每月20日将上月结清地块的出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。同月底,
由市财政局按以上比例分别划拨给各区(县)政府、市房地资源局、市城投总公司;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缴中央;市集中使用的建设专项资金,由市计委根据市政重点建设任务统筹安排。
    四、支出管理
    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。各有关单位应该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用途安排支出,加强监督和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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